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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政府
移民顧問管理局發佈

2010年持照移民顧問從業守則

  1. 對客戶的義務
    1. 關注、尊重、勤勉、專業

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勤勉、尊重及專業:

  1. 履行其服務;並且
  2. 執行客戶在知情情況下作出的合法指示;並且
  3. 如果因為任何理由而無法繼續作為客戶的代表,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代表;並且
  4. 以不會增加非必要開銷的方式行事;並且
  5. 認知客戶的文化規範及價值;並且
  6. 在適當情況下協助提供口譯員及翻譯員;並且
  7. 在有要求時,協助客戶取得有關《懷唐伊條約》以及tikanga (毛利習俗及傳統) 的資訊。
    1. 保密義務

持照移民顧問:

  1. 必須維護客戶的機密;並且
  2. 除為執行《2007年移民顧問執照法》之目的、為向紐西蘭移民局爭取客戶的移民利益、依法律要求、或在其他情況下,未經客戶事先同意,不得泄露機密資訊。
    1. 文件安全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

  1. 確保所有屬於客戶或與客戶有關的個人文件在其持有期間都得到安全的保管;並且
  2. 在客戶要求時,以儘速、安全的方式返還客戶護照或其他個人文件。
    1. 從業守則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

  1. 在與客戶簽訂任何協議前,向客戶解釋並提供一份《2010持照移民顧問從業守則》;並且
  2. 在其執業的地方隨時將《2010持照移民顧問從業守則》陳列於一個明顯易見的位置。
    1. 書面協議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保證:

  1. 在簽訂任何協議前,讓客戶透過書面及簡明語言了解協議的條件及其所有重要的相關議題;並且
  2. 協議包含對由該顧問提供的服務的完整敘述;並且
  3. 向客戶說明,他們有權在簽訂協議之前尋求獨立的法律建議;並且
  4. 客戶以書面方式確認他們接受協議的條件;並且
  5. 對協議條件的變更以書面方式記錄並表示同意。

 

    1. 在知識與技能的範圍內任事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在其個人的知識及技能範圍內任事。

  1. 對於移民部部長、處理移民事務的部門、移民顧問管理局以及移民及保護法庭的義務

 

    1. 立法以及運作要求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隨時:

  1. 依據紐西蘭的法律行事;如果在海外工作及居住,則需依據其管轄地的法律行事;並且
  2. 依據移民法規行事﹐這些法規包括﹕《2009年移民法》及其下的規定、《2007年移民顧問執照法》以及適用的國際義務;
  3. 遵守紐西蘭移民局的運作要求;並且
  4. 遵守移民顧問管理局局長的運作要求;並且
  5. 在處理上訴案以及出席移民及保護法庭時,遵守程序及運作要求;並且
  6. 支持紐西蘭移民體系及移民顧問管理局的信譽;並且
  7. 維護令人尊敬而且專業的關係;並且
  8. 持有客戶委託其代表他們行事的授權書;
  9. 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具時效性的方式提出客戶申請案,以確保維護其合法移民地位。
    1. 無理纏擾的申請案、上訴、要求或主張

如果一項計畫提出的申請案、上訴、要求或主張是無理纏擾,或者極缺乏根據 (例如,案子沒有成功的希望),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

  1. 遊說客戶不要提出申請;並且
  2. 以書面方式向客戶表明:依該顧問的意見,該申請案為無理纏擾或極缺乏根據;並且
  3. 如果客戶仍執意想提出申請,向客戶索取書面認可,表明其已得到不要提出申請的建議。
  1. 業務管理

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在與財務、紀錄、文件、合約以及雇員管理有關事宜維持專業的業務作為, 其中包括﹕

  1. 向客戶以書面確認申請案提出的日期,並持續、及時地報告進度;並且
  2. 在工作於移民過程半途因為客戶指示或因為顧問的行為而終止時,向客戶作書面確認;並且
  3. 當顧問得知費用有任何實質性增加時,即時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並且
  4. 在完成服務或終止服務合同時,提供應支付的退款;並且
  5. 保存溯及七年內客戶所有交易的完整資料,並在本局要求時,提供該資料接受審查;並且
  6. 以書面方式確認與客戶實質討論的細節;並且
  7. 維持正確、即時的業務聯繫方式。
  1. 客戶資金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

  1. 設立並保管客戶單獨的銀行帳戶,以存放客戶所有預先支付的費用及/或支付款;並且
  2. 只在費用支付及/或支付款到期時,方可提取代表客戶保管的資金;並且
  3. 只將代表客戶保管的資金用於該款被支付給顧問的特定目的。
  1. 不實陳述
    1. 顧問

持照的移民顧問不得以錯誤的、偽造的或欺騙的方式,對以下各項做出不實陳述或宣傳:

  1. 其個人;或
  2. 其業務;或
  3. 其客戶或客戶的移民機會;或
  4. 紐西蘭的移民要求。
    1. 申請案

持照移民顧問不得在知情情況下,就任何申請案、上訴案、要求、主張或其他代表形式提供錯誤或誤導的文件,也不得隱瞞與任何申請案、上訴案、要求、主張或其他代表形式相關的資訊。

  1. 利益衝突

除非客戶在移民顧問揭露潛在利益衝突後以書面方式同意其代表或安排,否則在有關移民事務上,持照的移民顧問不得:

  1. 代表與該顧問另一名客戶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客戶;或
  2. 代表與其本人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客戶;或
  3. 與客戶簽訂以提供移民建議以外為目的的協議,而該協議造成潛在的利益衝突。
  1. 揭露

持照移民顧問必須揭露:

  1. 向客戶 ─ 向客戶建議或提供的物品或服務所含的任何財務或非財務利益;
  2. 向移民顧問管理局 ─ 會對該顧問執照有實質影響的任何資訊;
  3. 向紐西蘭移民局 ─ 與代表客戶或是客戶的移民申請有關的任何相關的情況變化;
  4. 向移民與保護法庭 ─ 與代表客戶或是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的任何相關的情況變化。
  1. 收費

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

  1. 視案件情況設定公平及合理的費用;
  2. 在開始工作、產生費用之前,設定要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款 (包括紐西蘭移民局的費用及款項),包括以小時計算的費用及估算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或是各項費用的固定收費;並且
  3. 設定付款的條款與條件;並且
  4. 在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之前,確定以書面方式向客戶提供有關費用、支付款和付款的條款與條件;並且
  5. 在收取每一筆費用時,向客戶提供一份發票,上面詳細載明產生該費用的服務內容。
  1. 有關申訴程序的規定

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

  1. 設置並維持處理申訴的內部程序;並且
  2. 在簽訂任何協議之前,向客戶解釋並提供一份該顧問的內部申訴程序說明;並且
  3. 向客戶解釋並提供《2007年移民顧問執照法》內所規定之申訴及懲戒程序的詳細內容;並且
  4. 在移民顧問管理局局長收到申訴案時,依照其作業要求,就局長所提要求提供及時回覆。
  1. 陳列執照

所有持照的移民顧問必須:

  1. 在其執業的地方隨時將顧問執照陳列於一個明顯易見的位置;而且
  2. 在客戶要求時,向其提供取得執照的證據。

 

紐西蘭移民顧問管理局局長    巴瑞‧史梅茲 (Barry Smed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