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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政府
移民顾问管理局发布
2010年持照移民顾问从业守则
1. 对客户的义务
1.1 关注、尊重、勤勉、专业
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以应有的谨慎、勤勉、尊重及专业:
a) 履行其服务;并且
b) 执行客户在知情情况下作出的合法指示;并且
c) 如果因为任何理由而无法继续作为客户的代表,要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代表;并且
d) 以不会增加非必要开销的方式行事;并且
e) 认知客户的文化规範及价值;并且
f) 在适当情况下协助提供口译员及翻译员;并且
g) 在有要求时,协助客户取得有关《怀唐伊条约》以及tikanga(毛利习俗及传统) 的信息资料。
1.2 保密义务
持照移民顾问:
a) 必须为客户保密;并且
b) 除为执行《2007年移民顾问执照法》之目的,或为向新西兰移民局争取客户的移民利益、依法律要求,或在其他情况下,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1.3 文件安全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
a) 确保所有属于客户或与客户有关的个人文件在其持有期间都得到安全的保管;并且
b) 在客户要求时,以快速、安全的方式归还客户护照或其他个人文件。
1.4 从业守则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
a) 在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前,向客户解释并提供一份《2010持照移民顾问从业守则》;并且
b) 在其执业的地方随时将《2010持照移民顾问从业守则》陈列于一个明显易见的位置。
1.5 书面协议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保证:
a) 在签订任何协议前,让客户透过书面及简明语言了解协议的条件及其所有重要的相关事宜;并且
b) 协议包含对由该顾问提供的服务的完整叙述;并且
c) 向客户说明,他们有权在签订协议之前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并且
d) 客户以书面方式确认他们接受协议的条件;并且
e) 对协议条件的变更以书面方式记录并表示同意。
1.6 在知识与技能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在其个人的知识及技能范围内进行工作。
2. 对于移民部部长、处理移民事务的部门、移民顾问管理局以及移民及保护法庭的义务
2.1 立法以及运作要求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随时:
a) 依据新西兰的法律行事;如果在海外工作及居住,则需依据其管辖地的法律行事;并且
b) 依据移民法规行事﹐这些法规包括﹕《2009年移民法》及其下的规定、《2007年移民顾问执照法》以及适用的国际义务;
c) 遵守新西兰移民局的运作要求;并且
d) 遵守移民顾问登记官的运作要求;并且
e) 在处理上诉案以及出席移民及保护法庭时,遵守程序及运作要求;并且
f) 支持新西兰移民体系及移民顾问管理局的诚信;并且
g) 维护令人尊敬而且专业的关系;并且
h) 持有客户委托其代表他们行事的授权书;
i) 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及时递交客户的申请,以确保维护其合法移民地位。
2.2 无理取闹的申请案、上诉、要求或主张
如果一项计划提出的申请案、上诉、要求或主张是无理取闹,或者十分缺乏根据 (例如,案子没有成功的希望),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
a) 遊说客户不要提出申请;并且
b) 以书面方式向客户表明:依该顾问的意见,该申请案为无理缠扰或极缺乏根据;并且
c) 如果客户仍执意想提出申请,向客户索取书面认可,表明其已得到不要提出申请的建议。
3. 业务管理
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在与财务、纪录、文件、合约以及员工管理等业务上维持专业的做法,其中包括:
a) 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提出申请的日期,并持续、及时地报告进度;并且
b) 如果在移民申请过程中因为客户的指示或顾问的行为而使工作半途而废,应向客户作书面确认;并且
c) 当顾问得知费用有任何实质性增加时,即时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并且
d) 在完成服务或终止服务合同时,提供应支付的退款;并且
e) 保存溯及七年内客户所有交易的完整资料,并在本局要求时,提供该资料接受审查;并且
f) 以书面方式确认与客户实质讨论的细节;并且
g) 维持正确的、最新的业务联系方式。
4. 客户资金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
a) 设立并保管客户单独的银行帐户,以存放客户所有预先支付的费用或支付款;并且
b) 只在费用支付或支付款到期时,方可提取代表客户保管的资金;并且
c) 只将代表客户保管的资金用于该款被支付给顾问的特定目的。
5. 不实陈述
5.1 顾问
持照的移民顾问不得以错误的、伪造的或欺骗的方式,对以下各项做出不实陈述或宣传:
a) 其个人;或
b) 其业务;或
c) 其客户或客户的移民机会;或
d) 新西兰的移民要求。
5.2 申请
持照移民顾问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就任何申请、上诉案、要求、主张或其他代表形式提供错误或误导的文件,也不得隐瞒与任何申请、上诉案、要求、主张或其他代表形式相关的资讯。
6. 利益冲突
除非客户在移民顾问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后以书面方式同意其代表或安排,否则在有关移民事务上,持照的移民顾问不得:
a) 代表与该顾问另一名客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客户;或
b) 代表与其本人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客户;或
c) 与客户签订以提供移民建议以外为目的的协议,而该协议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
7. 披露
持照移民顾问必须披露:
a) 向客户:向客户建议或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所含的任何财务或非财务利益;
b) 向移民顾问管理局:会对该顾问执照有实质影响的任何资讯;
c) 向新西兰移民局:与代表客户或是客户的移民申请有关的任何相关的情况变化;
d) 向移民与保护法庭:与代表客户或是法庭审理的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任何相关的情况变化。
8. 收费
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
a) 视案件情况设定公平及合理的费用;
b) 在开始工作、产生费用之前,设定要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款 (包括新西兰移民局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以小时计算的费用及估算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或是各项费用的固定收费;并且
c) 设定付款的条款与条件;并且
d) 在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之前,确定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费用、支付款和付款的条款与条件;并且
e) 在收取每一笔费用时,向客户提供一份发票,上面详细载明产生该费用的服务内容。
9. 有关申诉程序的规定
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
a) 设置并维持处理申诉的内部程序;并且
b) 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向客户解释并提供一份该顾问的内部申诉程序说明;并且
c) 向客户解释并提供《2007年移民顾问执照法》内所规定之申诉及惩戒程序的详细内容;并且
d) 在移民顾问管理局局长收到申诉时,依照其作业要求,就局长所提要求提供及时的回覆。
10. 陈列执照
所有持照的移民顾问必须:
a) 在其执业的地方随时将顾问执照陈列于一个明显易见的位置;而且
b) 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取得执照的证据。
新西兰移民顾问管理局局长 巴瑞史梅兹 (Barry Smedts)